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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倘貴校教職員工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責 任及事件相關申復程序之說明,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2年8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57724號函辦理。
二、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一節:
按112年8月16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第1項)申請人、
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
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第2項)前項申復以
一次為限」。亦即校園性別事件之同一案件、同一標的,申復以1次為限,不論有無重啟調查程序,只要「重為決
定」,即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三、另性平法適用對象係指校園性別事件涉及的一方為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而另一方為學生。無論師(含教職員
工)對生、生對生、生對師等身分關係均受該法保障。請各校向所屬員工宣導,倘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
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通報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其完成「校安通報」及
「社政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以免因疏漏或延遲通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