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申請日期: 自113年3月1至113年3月31日止(學校需作業時間如要申請之同學請於113年3月22日中午前將相關文件繳交至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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