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1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 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 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 申請人及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 03-附件2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說明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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