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113學年度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就讀本校國中分發作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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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4 月 15 日 |
發佈單位 | 註冊組 |
公告類別 | 新生入學 |
公告等級 | |
點閱次數 | 597 |
公告內容 | 本校113學年度為「額滿國中」,將辦理新生入學資格複審工作,按分發順位進行排序,外縣市國小畢業學生欲至本校就讀,分發作業說明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11330337682號函辦理。 二、依「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規定,若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本校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符合優先分發資格: (一)112/12/31前設籍並取得同址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且其房屋所有權人為學之之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二)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6年以上者[107/03/15前設籍],請附6年以上公證之同址房屋租賃證明。(公證之定義為:由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而非貴戶自行與房東簽訂之私人契約)。 若持有上述證明文件之一,則請於113/04/26(五)~113/05/02(四)上班時間內,攜帶相關文件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繳交,經本校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第二順位』優先分發入學。 三、若不符合優先分發資格者:無須到校資格複審,請於7月1日至7月5日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改分發登記」。 四、複審通知單將寄至畢業國小,再由畢業國小於4/23前轉發給學生,請家長留意。 五、應備文件請詳看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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