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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 受理業者於所轄場館、設施等刊登廣告或辦理各類 活動時,如涉及酒品廣告或促銷,應提醒業者確實依菸酒 管理法第37條規定標示警語
發佈日期 2023 年 6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生輔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64
公告內容

說明:
一、查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37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二、次查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之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依本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第九條附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前項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
底色互為對比。」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警語標示,除酒精類外,應以「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警語之一標示:一、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二、飲酒過量,害人害己。三、未滿十八歲禁
止飲酒。四、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三、受理業者於所轄場館、設施等刊登廣告或辦理各類活動時,如涉及酒品廣告或促銷,請提醒業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警語標示,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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