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 受理業者於所轄場館、設施等刊登廣告或辦理各類 活動時,如涉及酒品廣告或促銷,應提醒業者確實依菸酒 管理法第37條規定標示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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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6 月 08 日 |
發佈單位 | 生輔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384 |
公告內容 | 說明: 二、次查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之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依本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第九條附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前項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 三、受理業者於所轄場館、設施等刊登廣告或辦理各類活動時,如涉及酒品廣告或促銷,請提醒業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警語標示,以免違規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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