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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自111年3月27日起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健康中心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69
公告內容

本市下列場所全面禁止使用新興菸品: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 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及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或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經菸害防制法中央主管機關或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衛生局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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