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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係電動自行車)掛牌納管及保險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11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教官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79
公告內容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年11月18日北市監車字第1110230817號函及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15118號函辦理。
二、案係立法院業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於同年5月4日公布,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納管,該條例第69-1條第2項規定,微電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同法第4項亦規定,微電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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