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已於 115 年 3 月 30 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整理以下重點提醒:
一、 酒駕相關懲處標準
(一)基本規範: 吐氣酒精濃度達 0.01mg/L 以上即依濃度分級處分,最輕記過一次 。
(二)移付懲戒情形: 吐氣濃度達 0.25mg/L 以上,或拒絕接受警察酒測者,將移付懲戒 。
(三)加重情節: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酒駕(含拒測)累犯,依情節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移付懲戒 。
(四)嚴重違規: 若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或逃逸,且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要件者,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二、 申報義務與上班規範
(一)主動告知: 若因酒駕(含拒測)經警察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
(二)逾期罰則: 未於期限內主動告知者,除原本酒駕處分外,另核予申誡二次 。
(三)上班飲酒: 上班期間(含午餐時間)嚴禁飲酒,違反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
三、 不同身分適用規範
(一)職員:如懲處表所訂處分。
(二)職工及約聘僱人員: 若違規情節涉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准緩刑或易科罰金,將面臨終止勞動契約或解聘 。
(三)教育人員: 違規情節若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應予以免職、解聘或停聘 。
請同仁留意上述修正內容,並養成「喝酒不開車」的習慣。
標準表具體規定及法規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