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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6月反詐騙宣導】:缺錢花用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獲利2499元判1年2月
發佈日期 2022 年 6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教官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862
公告內容

蔡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加入詐騙集團當提款車手,分別持人頭帳戶郵局和銀行提款卡,涉嫌提領詹姓女被害人所有24萬9900元後,將錢交給上游車手,蔡獲得提領金額1%即2499元報酬。台南地院依蔡觸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徒刑1年2月,案可上訴。

判決說,蔡姓男子於2019年9月1日起,參與詐欺犯罪組織,詐騙集團成員於2019年9月1日撥打電話予詹姓女被害人,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發生錯誤,詹女信以為真,依詐騙集團指員指示,匯款10萬元至洪(另由檢察官偵辦)開銀行帳戶、及14萬9900元至潘開立郵局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將銀行帳戶、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蔡,蔡於2019年9月1日晚上11點多,分別在台南市新營區郵局及銀行,持各提款卡將前開款項提領出來,並交予其他成員,並獲取提領金額1%即2499元報酬。詹女發覺受騙報警法辦起訴。

法官審酌,蔡尚值壯年,不思戒慎行事,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貪圖小利,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負責提款工作,蔡所擔任角色使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此等金流,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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