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高雄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高雄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2、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二、獎學金發給名額與金額:
(一)研究所:每學期40名、每名新台幣5000元。
(二)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每學期355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
(三)高雄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29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
(四)非高雄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30名,每名2000元。
(五)高雄市國民中學:每學期350名,每名1500元。
註:
1.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限。
2.獎學金之發給名額,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分數相同者,以先設籍高雄市者為優先。
3.主管機關並得在預算額度內調整獎學金發給名額。
4.高中職學生未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得申請本案獎學金。
三、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依規定程序申請並繳交電子檔(文件不齊全、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個別申請者及各項成績未達規定),視同資格不符,亦不另行通知補件。
請填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112學年第2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3、獎懲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足以識別設籍高雄市6個月以上)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對系統造冊核章證明。
四、申請期限: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學校需作業時間,欲申請之同學於10月23日中午前繳交相關申請資料,逾時不候。)
- 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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