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嘉義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嘉義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 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無記過之紀錄者。
- 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二、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三、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 申請書一份。
- 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清寒證明文件(例:低收入戶繳交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其他具清寒事實或突遭變故學生由學校導師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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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成績:請填寫學習領域成績,免填操行、體育成績,但申請者須無記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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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學校需作業時間,欲申請之同學於09月20日中午前繳交相關申請資料,逾時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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