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5年8月1日起實施措施如下:
(一)措施一:原由學生負擔之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符合申貸資格之學生,在學期間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負擔。
(二)措施二:原寬限期1年,延長至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2年再開始還款。
(三)措施三:畢業後開始還款之學生,學貸利率1%由政府負擔,原學生負擔利率由1.775%調降至0.775%。
三、學生如符合申貸資格者,在學期間之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負擔,其資格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必要者。
(二)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逾120萬元,學生有至少1名兄弟姊妹或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階段)者。
四、學生享有之各項貸款利息緩繳措施如下:
(一)寬限期(2年):學生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滿2年之次日起開始還款,寬限期內免還本息。
(二)緩繳本息(每次1年,最長12年):月收入未達5萬元者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及已成年且就學中),月收入門檻再放寬1萬元,期間免還本息。
(三)只繳息不還本(每次1年,最長12年):貸款人可依自身需求及經濟負擔申請,且無須任何條件。
(四)延長還款年限:申請緩繳本息12次後,貸款人得再申請延長還款年限1.5倍或2倍(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開始還款後政府補貼利率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