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轉知勞動部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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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5 月 21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活動快報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50 |
| 公告內容 |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件),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其他詳情請參閱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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