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統一規範所屬機關(構)學校人員經確認有性騷擾行為之行政懲處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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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7 月 0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56 |
公告內容 | 為落實本府對性騷擾零容忍精神,不論何種型態之性騷擾行為均應以一致標準予以嚴懲,倘本局所屬機關(構)學校人員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行為,機關學校依性平法、教師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確認其行為屬實,惟情節未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之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而應予以行政懲處時,應比照注意事項處分基準,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應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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