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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02
公告內容

節錄如下: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本案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詳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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