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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修正「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第1點、第2 點,並更名為「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發佈日期 2024 年 9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1
公告內容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有爭議時提出之申訴案件,特設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1.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2.教育行政人員。

3.學校行政人員。

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5.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6.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7.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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