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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重要提醒】教師/教職員各項法定研習時數,請教職員工參閱
發佈日期 2025 年 12 月 22 日
發佈單位 輔導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72
公告內容

教師各項法定研習時數

【教師應參加】的法定研習:

一、【環境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法律依據:

二、【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法律依據:

學生輔導法(103年11月12日)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三、【性別平等教育】每年4小時

※法律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110年01月19日)第15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依據114年度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重點「本市教育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在職教育訓練」項:
一、本市各級學校教職員(含市立幼兒園)每年至少須完成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時數4小時,以增進性別敏感度,包括:性別主流化議題3小時(可含性騷擾防治1小時)、多元性別議題1小時。

四、【自殺防治教育】每年各校應辦理校內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自殺防治守門人研習至少 3 小時(初階 1 小時、進階 2 小時)

※法律依據:

自殺防治法(108年06月19日)第6條第1項:「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五、【家庭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註:教育部函釋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定義範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輔導人員、 行政人員

六、特教研習每學年至少3小時以上適用對象:全體教職員,其餘人員詳見依據說明

※依據:

國教署112年8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03331號函。

八、【資通安全通識教育】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全體教職員工、資安人員、資訊人員

※法律依據:

九、【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2學年18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

※法律依據:

十、學校防護團訓練每4年1次「基本訓練8小時

(適用對象:所屬員工達100人以上之學校全體教職員工)

每年1/3編組成員實施「常年訓練4小時為原則」。

十一、【安全衛生教育】至少3小時適用對象:新進教職員工,或職務變動者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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